“.公司”、“.网络”域名日升期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公司”、“.网络”的日升期域名注册争议,根据ICANN相关政策要求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升期内依据日升期规则注册的“.公司”、“.网络”域名所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日升期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公司”、“.网络”所设定的期限,该期限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告为准。

第四条 日升期注册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程序规则。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的“.公司”、“.网络”域名日升期注册争议投诉应当在日升期结束当日24:00之前提交至争议解决机构。

第六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七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在日升期申请注册的“.公司”、“.网络”域名存在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情况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 (一)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在日升期申请注册时未获得有效商标;
  • (二)争议域名与域名持有人获得的商标不完全一致;
  • (三)争议域名在注册时所依据的有效商标不是日升期开始前取得。

第八条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九条 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十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冻结争议域名,并且不得变更域名持有人信息、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者注销域名。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ICANN相关要求、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